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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樓頂墜亡,父母被“打五十大板”

    2024-05-16 14:04:05  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決酌定秦生的父母秦風和李花承擔50%的責任,秦生個人承擔30%的責任

    文/盧金增 李德營

    秦風和李花是一對年輕夫妻,幾年前在山東濟南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屋,入住不滿一年便發生了11歲兒子秦生墜亡的悲劇。2023年4月,夫妻兩人將小區物業公司、前物業公司、房產公司、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四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對秦生的墜亡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3年11月,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決秦生父母承擔50%的責任,秦生個人承擔30%的責任,房產公司承擔15%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13萬元,現物業公司參照5%的責任賠償4.5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各方均服從判決。目前,此判決已生效。

    樓頂平臺防護欄銹蝕,男童墜亡。(圖文無關)(圖 / VCG)

    少年墜亡,父母將四方告上法庭

    時間回溯到兩年前,一個尋常的傍晚被一聲巨響打破,打破的還有秦風一家平靜的生活。秦風和李花的兒子從樓頂墜落。由于事發現場就在單元門入口處,秦風和李花每每經過都會想起兒子。

    經公安機關調查,少年名叫秦生,年僅11歲。經現場勘驗及尸表檢查,秦生死因符合高墜特征,未發現生前遭受侵害跡象,排除他殺可能。至于少年秦生墜樓的原因公安機關無法作出確定性結論。

    處理完孩子的后事,秦風和李花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前物業公司、房產公司、住建局訴至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秦風和李花認為,事發時負責小區的現任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公共場所應及時巡查,嚴格管理,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發現并落實防范措施。然而事發現場通往天臺的樓梯門因長期損壞未修理而大敞著。防護欄桿嚴重銹蝕、缺損,沒有任何補救措施和相應的警示標志。消防通道至樓頂及平臺均沒有安裝監控設施,即使有人誤入發生危險物業也無法及時發現并救援。由于現任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未盡到安全防范及警示義務,對秦生的墜亡存在過錯且責任較大。

    秦風和李花還認為,前任物業擔任小區物業管理方長達十年,對樓頂平臺護欄缺損情況不修不換,放任危險持續存在。在與現任物業交接時沒有妥善處理,消除安全隱患,也沒有就維護事宜作出約定,對秦生的墜亡存在過錯。

    另外,該小區開發商,有義務保證建筑物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開發商設計承建的天臺臨空處防護欄桿材料不堅固耐用,僅使用十余年便嚴重銹蝕、缺損,欄桿間距未達到最低標準,對秦生的墜亡存在過錯。

    住建局作為物業公司的主管部門有監督、管理的職責。由于住建局對工作的疏忽和懈怠,導致沒有及時發現兩任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出現如此嚴重的公共安全隱患,對秦生的墜亡存在過錯。

    四被告造成了悲劇的發生,應當對秦生的墜亡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激烈爭辯,各執一

    現物業公司辯稱,原告訴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對秦生生命權構成侵權。原告訴求的案由是生命權糾紛,是秦生墜樓身亡而產生的責任問題。該案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也不是物品損害責任糾紛。原告應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與秦生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公安機關雖然排除了他殺,但并沒有排除自殺,也沒人認定是意外墜亡。秦生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好監護義務,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前物業公司辯稱,本案發生之時公司已撤出并終止對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本案與其沒有任何關系。

    某房產公司表示,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出具了該小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單,該建筑物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該樓房樓頂的天臺防護欄桿自竣工交付已使用十多年,早已過了保修期限。房產公司對秦生的墜亡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秦生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放任秦生到樓頂,是造成秦生死亡的主要原因。

    住建局稱,其對于原告兒子的死亡沒有侵權行為,沒有過錯,更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告要求其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還原真相,讓證據說話

    這是一起有關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糾紛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立案后,交給了有著31年辦案經驗的高級法官郭慶軍審理。

    沒有調查研究,就無法斷案,法院要公平公正要講究證據。郭慶軍法官團隊的辦案法官翻開案卷發現,公安機關現場勘查認定結果中曾提到,案發地點是小區的樓頂天臺,秦生系通過樓頂消防門進入樓頂天臺,系高墜死亡,排除他殺。

    調查證據顯示,事發當天秦生在小飯桌不午睡說話影響別人,被要求坐在廚房。秦生發信息向母親提出要回家,其母親回答:“那你就坐著吧,犯錯了就要付出代價?!鼻厣卮穑骸昂冒?,再見?!绷硗馇厣趯W校因沒有完成數學試卷被批評。

    根據派出所勘查記錄,現場“墻頂部內側邊緣有被踩掉的水泥渣,鋼管框上有手抓印跡”,警方認定秦生是站到了樓頂防護墻之上。法官團隊再次來到事發現場取證,測量了樓頂邊緣是76厘米高的墻體,墻上安裝了63厘米高的鋼管框架欄桿。欄桿隔70厘米會有較粗的支撐桿,支撐桿之間每隔10厘米為較細的輔助欄桿,輔助欄桿多數已經銹蝕,形成多處空洞。

    厘清案由,還當事人一個公正

    郭慶軍表示,首先,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照片和法院現場勘驗照片均直觀可見,案涉樓頂平臺存在諸多防護欄銹蝕損壞情況,防護墻、防護欄桿的安全目的已經喪失,至事件發生時交付使用時間不到十一年,由此可見所用材料不能達到《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要求的堅固、耐久的設計要求。因此對房產公司的樓頂平臺防護欄桿屬安裝設備,保質期為兩年的辯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納。其次,樓頂平臺還兼具火災逃生功能,通往平臺的門不能鎖閉,自然會出現有人擅自到平臺的情況發生,因此防護欄桿防攀登構造尤為重要,被國家列為強制性標準。設置護欄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不僅僅是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秦生身高1.2米多,站在樓頂平臺防護墻之上,身體會超出護欄頂端60厘米。秦生不站到墻體上,身體也可以從護欄的空洞探出。

    綜上,法院認為,秦生是五年級學生,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在學校接受的安全教育足可以使其認識到攀爬到墻上并站在上面的危險性。原告作為父母對秦生的生活有指導和教育責任,此次事件中對其沒有履行法定的監護義務,秦生及其父母存在主要過錯。案涉樓頂防護欄桿的構造和用材均不符合國家民用建筑設計標準的要求,且違反強制性規范,因此房產公司作為案涉樓房的建設者對秦生的墜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應負一定責任。前物業公司與案涉小區業主曾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雖在合同履行期間對公共部分的維護維修存在一定的管理缺失,但事件發生時合同終止已經十個月,雙方已經不存在合同關系,對秦生墜亡后果不應負責任?,F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實際管理人,對小區及住宅樓的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等負有法定維護、維修與管理義務。自接管至墜亡事件發生之日,長達9個多月的時間,對案涉樓頂平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防護欄桿沒有及時維修或啟動相應的維修程序,也沒有進行必要的危險提示,存在對物業公共部位管理缺失的問題。如果物業公司能夠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就有可能避免案涉墜亡事件的發生。物業公司雖對秦生的墜亡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但根據公平原則及物業公司自愿給予原告部分經濟補償的態度,對秦生的墜亡可參照一定比例給予原告經濟補償。住建局系行政管理機構,對秦生的墜亡不存在侵權或過錯,也不存在管理失責,對秦生的墜亡后果不應負責任。

    2023年11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文章開頭所述的判決。

    法官寄語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他們的健康成長牽動著人們的心弦。法官郭慶軍表示,無論是房產開發企業還是物業服務公司,都應嚴守建筑質量標準要求,視安全責任為重中之重,不能有絲毫的麻痹大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實際行動呵護青少年成長。

    (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4年4月上期

       編輯:周潔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