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貴平得知自己為了與沈春柳婚后購房,往對方銀行卡里轉入的50萬元現已消費殆盡,真是欲哭無淚
文/賈瑛
一對“半路”夫妻,婚后10個月便分居了,妻子玩起失蹤,并將丈夫匯入卡中的50萬元人民幣消費殆盡。由于丈夫聯系不上妻子,故在盛怒之下,提起了離婚訴訟,并請求判決妻子如數返還。那么,原告的訴請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夫妻間要共同承擔家庭開銷和費用。(圖 / VCG)
離異男女重新組建家庭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有一對原配夫妻因為性格不合而分道揚鑣,從此不再往來。
隨著時光的流逝,直至2021年年初,離婚后的男方蔣貴平,才機緣巧合地和離異女子沈春柳相識、相愛,并于半年后登記結婚——正式脫單。
也許是因為兩人在之前的婚姻中均已生育過小孩的緣故,所以婚后彼此未再生育和收養其他孩子。抑或是彼此均篤定“滿堂兒女,不如半路夫妻”。
可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這個好不容易重新組建的家庭,在相處不到一年的光景后,沈春柳便玩起了“失蹤”。那么,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是因為一筆巨款的消失而引發的。
此事還得從2021年9月的一天說起:當時,兩人登記結婚。興高采烈的蔣貴平,為了表達對二婚妻子沈春柳的中意之情,就往沈春柳的銀行卡里轉了50萬元人民幣,準備共筑愛巢,一同度過余生。
但是,常言說得好:“相愛容易,相處太難?!边@話放在蔣貴平和沈春柳身上,體現得可謂淋漓盡致!婚后才10個月,兩人便開始分居了,且沈春柳還毫不猶豫地轉身離去一走了之。
由于蔣貴平長時間聯系不上沈春柳,因此,人財兩失的他,只好一紙訴狀,將對方訴至柳州市家事和少年案件審理中心(隸屬柳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家事審理中心),請求家事審理中心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沈春柳返還原告蔣貴平結婚當日轉入沈春柳銀行卡內的50萬元人民幣;訴訟費由沈春柳承擔。起訴理由是:當初為了讓彼此的再婚能夠安有所居,故在結婚登記之日便將50萬元人民幣轉入沈春柳的銀行卡內,以便用于共同購置新房。誰知對方現在卻消失得蹤跡全無……出于無奈,只得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
妻子瞞著丈夫轉走存款
家事審理中心立案后,承辦法官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對涉案的銀行卡進行了調查取證。經查實,該卡里已無余額。于是,承辦法官將調查的結果告知了蔣貴平。蔣貴平得知后大為震驚和不解,其表示,沈春柳那張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一直在他手里,錢不可能從卡里憑空“消失”。于是,他再次向法官提出申請,幫助調查錢款的流水情況。
法官很快從銀行查到了案涉錢款的流水清單,并將案涉錢款的“消失”過程告知了蔣貴平。這讓蔣貴平的態度由震驚變成了憤怒,他認為沈春柳未經轉款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錢款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故請求家事審理中心判決二人離婚,并要求蔣貴平如數返還案涉款項。
至此,兩人的矛盾,也由情感糾葛升級為財物侵權。于是,家事審理中心于2023年6月對案件進行了不公開審理。被告沈春柳委托代理人參與應訴。
因案情復雜,同年9月,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庭審主要圍繞二人對婚姻家庭的態度,及案涉錢款的定性和去向問題進行辯論。
被告沈春柳,在第一次開庭時,委托代理人出庭,而這一次開庭,沈春柳現身了,但她兩次的答辯詞卻前后不一。
蔣貴平訴稱,轉款記錄、聊天截圖等證據均可以證明,轉入沈春柳銀行賬戶的50萬元屬于婚前財產,是自己婚后交由沈春柳保管,用作雙方共同購房。而沈春柳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所需,擅自使用該筆錢款,是侵權行為,依法應當返還。
沈春柳則辯稱,蔣貴平轉入她銀行卡內的50萬元,是蔣貴平向她兌現供養承諾和愛意的實際行動,應視為對方婚后贈與她的。即使該款不是蔣貴平贈與她,依法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錢款大多數也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所需,目前已消費完畢,故無須向蔣貴平返還。
真是晴天霹靂,蔣貴平此時才得知自己為了與沈春柳婚后購房,往對方銀行卡里轉入的50萬元現已消費殆盡,真是欲哭無淚。
那么,蔣貴平婚內轉給沈春柳的這筆款項,究竟是婚內贈與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在,錢到底去了哪里呢?
法官明辨真相
家事審理中心經審理后認為,在兩次庭審中,第一次由沈春柳的代理人出庭,其辯稱“沈春柳為了在外打工,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不能回柳州參加庭審”的理由,與第二次庭審稱“沈春柳婚后,蔣貴平答應供養她,于是沈春柳便辭職待業,目前無工作”的陳述前后矛盾,以及到庭應訴處理個人婚姻關系的態度,均表明沈春柳對待婚姻家庭的態度是較為消極的。
至于涉案的錢款去向,法官從資金流水證據中查實,在轉至沈春柳銀行卡當天,未征得蔣貴平同意的情況下,沈春柳便通過微信綁定銀行卡的方式,將案涉錢款分多次多筆轉到自己名下的其余8家銀行卡、微信和支付寶里,并以各種消費、購買保險、聚餐等理由,在婚后一年六個月時間內(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將案涉錢款全部花費完畢,這遠超沈春柳婚前月收入的消費水平,也不符合普通家庭的生活消費水平。
另外,沈春柳未經蔣貴平同意,將案涉款項任意消費、揮霍錢財的行為,足以證明沈春柳在婚姻期間對待婚姻家庭并未用心經營,對待家庭面臨經濟壓力問題時極不負責。
關于涉案錢款的定性問題,結合本案證據及原、被告陳述,均能證明案涉錢款系雙方結婚登記當天,經由蔣貴平銀行賬戶轉至沈春柳銀行賬戶,用于婚后雙方共同購房使用,從蔣貴平轉款后,沈春柳就將該銀行卡交給蔣貴平持有的行為,以及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均顯示錢款應是為了達到共同監管目的的購房款。
雖然轉賬行為發生在登記結婚之后,但是因為蔣貴平并未作出要將案涉錢款贈與沈春柳的意思表示,且現無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案涉錢款歸夫妻共同所有。因而,案涉錢款依法仍應屬于蔣貴平的個人財產。既然婚姻期間雙方并未共同購房,倘若雙方離婚,那么沈春柳理應將案涉錢款返還蔣貴平。
綜上所述,家事審理中心于2023年9月中旬依法作出了如下判決:準予蔣貴平、沈春柳二人離婚;沈春柳向蔣貴平返還50萬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法制與新聞》雜志2024年3月下期
編輯:周潔萌